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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害了別人!連保險公司也不理賠嗎?

---新制汽車乘客責任保險中酒駕行為衍生的理賠爭議

l 新制汽車乘客責任保險中,酒駕致乘客傷亡為不保事項?
報載某公司總經理酒駕發生嚴重車禍,幸好有保險,可以幫上大忙,但是保險公司ㄧ紙『新制汽車乘客責任保險中,酒駕致乘客傷亡為不保事項的解釋函』,傷亡的乘客及其家屬再度陷入愁雲慘霧之中……
一般而言,自用車主通常可向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主要險種及附加險種如下: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簡稱第三人責任保險)、
第三人責任保險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簡稱酒償險)、
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簡稱新制乘客責任保險)、
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簡稱駕駛人傷害險)。
理賠申請之際,保險公司以酒駕為由,對於所有乘客的理賠申請均予婉拒。
國人酒駕的情況,造成莫大社會成本與無數家庭傷害,全民共憤;若仍能獲得理賠,何來公平正義可言? 惟酒償險的意旨,不在讓酒駕之人得以轉嫁其責任,而是為了讓受害者迅速獲得補償。保險公司是否能對請求賠償之乘客拒絕理賠,恐衍生爭議。

l 受到酒駕肇事傷害之乘客及其家屬,如何維護應有的權益
事實經過:警官陳00搭乘友人曾00駕駛的自小客車,在XX鄉縣道附近衝落駁坎,陳00傷重不治;曾00涉嫌酒後肇禍,抽血檢驗換算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1.126毫克……。
肇事車輛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以及附加投保酒償險、新制乘客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險;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以酒駕為第三人責任保險之不保項目,婉拒理賠;理由為酒償險的效力僅對於第三人的傷亡負賠償之責,且該第三人已明文排除乘客,故身分為乘客之受害者均無法獲得理賠。
如果不幸事件發生,保險公司又歉難理賠,您該怎麼辦?
一、 慎選保險公司
由於無法預知事故之發生而慎選保險公司,所以更需防範於未然,勿以價格為唯一考慮;一般大眾畢竟無法深入了解保險,更不易維護應有的理賠權益,建議參考『現代保險』等專業雜誌的報導,憑以選擇。
二、 專業保險顧問或經紀人協助
專業保險顧問是您最重要的朋友之ㄧ,因為保險條款的複雜,理賠條件又各自不同;往往因不同的保險顧問服務也產生截然不同的理賠結果,找專業保險顧問或經紀人,往往比挑選保險公司更加重要!
三、 要求保險公司解釋保險契約及保險條款
保險契約當中各項條款,一般車主申請理賠時通常無法完全了解,故應要求保險公司對於婉拒理賠的原因說明清楚。亦即,要求理賠人員明確告知依據保險契約當中的哪幾項條款婉拒理賠。
四、 掌握理賠案件的爭執點
此案爭執點可能如下:
駕駛人酒駕肇事,導致乘客死亡及體傷。
已投保第三人意外責任險、酒償險、新制乘客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險。
酒償險效力是否僅及於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不包括乘客責任保險。
五、 找出與案例直接有關法律條文及保險條款解釋方式
此需要對汽車保險較深入的了解,接下來,可能是一般車主最困難的部分。
案例中,相關的條款大致如下:
汽車保險共同條款
第一條 契約之構成與解釋 部份條文
……構成本保險契約之各種文件如有疑議時,以做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不論就酒償險或新制乘客責任保險條款審視,均無任何文字排除酒駕肇事於承保範圍之外(駕駛人傷害險條款則已明文排除承保酒駕之行為),既未於保險條款中規範,自不宜對此做不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
再者,另一附加險種中駕駛人傷害險條款中載明:『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因一.駕駛被保險汽車受酒類、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者。二……,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此部分指出酒駕肇事之駕駛人本身無法獲得保險理賠;至於乘客因未有類似明文,當不受限於酒駕行為,就駕駛人與乘客不同身分下的附加險種分別訂約,立約意旨(酒駕行為只限於行為人本身不受保障)已甚明確。
第十條 不保事項 略
酒駕行為為該條款相對不保事項(為可由加繳保費擴大承保之風險或對象)
第十七條解釋及申訴 被保險人得以書面或電話直接向保險公司保戶服務部門要求解釋或申訴……;亦得依法向有關單位請求解釋或申訴。
第十八條調解與仲裁 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就保險契約所發生之爭議,得提起申訴或提交調解或仲裁……。
保險條款中,其實課以保險公司相當的義務,並容許被保險人申訴或要求解釋的權利,實務上,知道此權利的被保險人還是相當有限。
六、 依契約所記載方式,向保險公司據理力爭
就保險契約的訂定,其在於維護保戶權益的部分,是多過保險公司的。此係出於法律的平衡觀點,對於較弱勢之保戶(因為專業知識少於保險公司理賠人員)訂有強制的規範保障;這與公平交易法中附合式契約(或稱定型化契約)條款,保障無議約能力的一方(一般被保險人即是)是類似的。
所以,若能有對保險的基本認識,就很容易維護自身的權益。
條款中可能的爭執點說明如下:
『乘客』在保險契約中的法律地位
保險法律或契約中被保險人以外的任何人均視為第三人,而同車乘坐之人,因具有與被保險人較為密切的關係,故於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中排除,單獨定義為『乘客』,而另為加費承保項目,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此並無其他法律予以限制;現行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亦是明文將『乘客』排除承保。
『不保事項』的規範原理
商業保險,只須不違反法律之強制規定即屬有效之契約。所以,條款中不理賠之事項,有法律規定不得承保者,通稱絕對不保事項,例如:故意或犯罪行為。此外,有未加繳保費而限縮保障著,通稱相對不保事項。
例如:酒駕為第三人責任保險的不保事項,但得透過加繳保費,將此項風險擴大承保;同理,『乘客』之損失亦得列為不保事項,亦得加繳保費,擴大為承保對象。
『附加險』改變第三人責任保險契約條款內容
酒償險、新制乘客責任保險或駕駛人傷害險即是此處所指之附加險。為主險排除不保的承保對象或風險,另約予以擴大,不同的附加險擴大了承保範圍及承保對象。
本案中,被保險人同時購買酒償險、新制乘客責任保險與駕駛人傷害險,各種附加險效力應無適用對象之爭議,而為已增加承保對象(乘客)與承保風險(酒駕)之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險公司婉拒理賠恐衍生爭議。

l 保險不難,掌握訣竅,維護自身權益!
綜上所述,保險公司並不能遽以酒駕片面認定為新制乘客保險不理賠之事由,應以車主加保酒償險與新制乘客保險後,依約賠償乘客及其家屬所受之損失!
汽車保險是日常生活中最常接觸到的險種,而一般大眾想要了解保險,並不容易。各保險公司對於理賠服務觀念落差頗大,保險條款解釋不同,條款本身亦無法全面規範。隨著觀念的進步,保險法律見解亦不同;法院就交通事故之判決,也將影響對未來的理賠規範。進步的被保險人,能為自身權益把關,終將催生進化的保險公司,成為社會福祉與保險觀念進步的推手;未來,蛻變的保險公司,擔負起保障社會大眾生命或企業財產安全,成為可以期待的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