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edBulletin for: anty4f

低收入者保險 – 商業保險業者之社會任務



去(2006)年12月挪威諾貝爾委員會將該年和平獎分成兩部份頒給葛萊敏銀行(Grameen Bank)及其創辦人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Junus),以表彰其等對自由與人權之貢獻。
1974年孟加拉國遭受洪水天災,一般人民生命與財產損失慘重,低收入者尤然,其經濟學者尤努斯乃籌設葛萊敏銀行專門貸款給其國家窮人。
其主要理念為:
(1) 低收入者生活之所以困難,主要係競爭立場不公平所致,而非偷懶。
(2) 無償救濟是暫時的,終將無以後繼;如提供貸款,要求有償返還,則能提高低收入者之自力更生意念。
(3) 一般銀行之貸款,非低收入者可及;向其他機構借錢,超高利率更非其可以及負擔。
(4) 小額貸款予低收入者,可維持其小型生意經營,繼續生產收入,脫離貧困,完善培育下一代,減少社會與經濟問題。
其運作原則為:
(1) 只貸予創業或小型生意經營所需資金,並限制貸款之使用,以善用有限之銀行資金。
(2) 由借款人自組小團體聯合擔保,免除無法提供財務擔保之事實問題。
(3) 參照借款人能力,分期小額償還,以減少還款壓力。
( 4) 貸放資金來自國內外捐助,所以並不吸收存款,以減少管理費用並降低經營風險。
迄今葛萊敏銀行已貸出US$6bn,借款人達5,000萬人以上,成效顯著,世界諸多國家則相繼仿效實施。
今日全球60多億人口中,每日生活費在US$1.00以下者有12億;生活費不到US$2.00者更達30億。此即為世界銀行所稱之窮人或低收入者,各國政府對窮人與低收入者之定義或有不同,但均指收入極少,僅得勉以糊口者,此等人口平日生活拮据,渡日困難,其解決經濟問題之道亦與其他一般人不同,即:(1)向親友或非正式組織借錢,(2)請求政府或慈善機構救助,(3)變賣家當,(4)不予處置,任由生活情況繼續惡化。此等解決方式,事實上都存著相當之不確定性與缺乏積極效益。
前述葛萊敏銀行與尤努斯之貸款模式,為一種微型信貸(MicroCredit),同屬小額融資(MicroFinance)金融領域,以提高低收入者生產力為方法,逐漸增加其個人與家庭之生活收入,最後脫離貧困,具有極大效益與功勞,此雖可彌補低收入者上述解決經濟困境方式之缺失,但低收入者生活如發生突然變故與災害,此方式恐又將緩不濟急,所以低收入者保險(MicroInsurace)乃因應而生。
低收入者遭受變故與災害時,其主要結果常為:
(1) 收入終止 – 如因生財器具毀損、滅失而無法繼續生產,尚可申請微型信貸,重置 器具,恢復生產;但如因身體傷害或死亡,恐需要保險,始能提供所需生活費用。
(2) 財物減損 - 如僅生財器具之毀損、滅失,尚可以申請微型信貸重置,但如房舍嚴重損壞,則需購買保險,才可獲得完全重建資金。
(3) 急迫需要鉅款 – 如身體傷害、疾病之醫療費用,經濟作物、豢養禽獸之災害毀滅,所需之醫療費用與恢復經營資金更大,亦只有保險始能因應。
所以低收入者保險之主要種類包括:
(1) 人壽保險 – 包括年金保險、養老保險、信用壽險、教育壽險等
(2) 健康保險 – 包括住院保險、手術保險、癌症保險、門診保險等
(3) 殘障保險 - 保括全殘、永久殘障、暫時殘障、部份殘障、截肢等保險等
(4) 財產保險 - 包括火災、竊盜、水災、風災等保險
(5) 農作物與家禽保險
低收入者保險除須具有一般保險之條件外,另具其特有之性質,即(a)保險費須在被保險人負擔能力範圍之內,(b)危險種類必需單純,(c)不承保天然鉅大災害(d)行銷通路必需順暢,(e)保費收取必需簡便,(f)理賠必需迅速,(g)道德危險與逆選擇之控制必需良好。此等性質之實益在於簡化保險操作,從而節省各項費用。保險人對於前三項性質,得以專業技術與能力達成之,但後四項則需與救助機構或組織合作,始能獲致效益。
在東歐、中南美,南亞有不少國家現正積極推動低收入者保險,其提供者包括政府特設機構、非政府組織、信用合作社、慈善捐助團體,但是保險畢竟與救助不同,須有統計、定價、行銷、理賠,危險管理、契約訂定等特殊之技術與專業,非一般團體所能為之,故低收入者保險需要借助商業保險公司之專業能力,;又因為低收入者保險具有(a)簡易核保,(2)便利保費收取,(3)快速理賠等要素,保險人需要節省管銷費用。商業保險公司提供此類保障之最佳經營模式就是與政府、救助、慈善、捐款等組織合作,商業保險公司自已擔任危險承保人,在其專業管理下,由救助等組織擔任經紀人,借助其已有之組織架構、工作網路為其處理業務行銷、款項收付,甚至核保與理賠等作業。
根據羅馬尼亞一項學術研究報告,該國除了少數生活不虞匱乏之富人、由政府養護之極端窮人、以及依賴政府高度補助之貧戶外,其餘佔總人口大多數之一般低收入者與中等收入者,都有保險保障之需求,但是在過去15年間,這些人口僅有6%曾經購買保險,其原因除因為對保險認識不夠外,主要還是缺乏購買能力,所以如能配合其需要,設計低金額與低保費之保險,即低收入者保險,其購買保險比率必將因此大為增加,低收入者之生活亦必因此受到保障。
雖然東歐、西非、中南美洲,南亞,有不少國家與羅馬尼亞一樣都需要低收入者保險,但此需要並僅限於開發中國家;在已開發國家,亦有不少經濟弱勢之族群、團體、與社區,其個人或家庭之有限收入並不足以應付變故與災害之損失,在購買不起一般保險情形下,也需要低收入者保險來恢復其生產能力,保障其經濟生活安定。聯合國有鑒於此,乃將2005年訂為國際微型信貸年;迄今全世界從最貧窮之非洲至最富有之歐洲,已有50個國家為此成立國家委員會,努力研究如何對低收入者提供貸款、保險,以保障並提升其生活。
總之,企業之經營除為投資人獲取利潤外,同時也要為社會負擔義務,商業保險公司亦然。畢竟,提供低收入者保險是現今全球最熱門之社會與經濟議題,保險經營者及其主管機關都應積極投入資源、參與研究、規劃實施,使低收入者能取得所需之保險,保障生活之安定,進而促成更和諧、穩定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