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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性與強制車險法律經濟分析

外部性與強制車險法律經濟分析

外部性與社會成本問題
外部性(externality)是法律學與經濟學相通的概念,生活中有許多行為產生外部性,對他人發生影響,這些影響有些是正面的:市府蓋捷運,出口距你家一分鐘,讓你身家飛漲;也有些是負的外部性:焚化爐或垃圾場總設置在落後、偏遠居民較為弱勢的地區。噪音、河川與土地污染、抽菸吃檳榔……各項妨害他人的行為都引起了或大或小的外部性,經濟學上以社會成本(Social Cost)與外部成本的概念加以解釋。
什麼樣的外部成本才需要法律介入處理呢?以二手菸的例子,吸煙會危害健康,所以對不吸煙者造成很大的外部性,菸害防治法頒布前,並無法律處理此項行為,由『道德與規範』處理,但『道德與規範』界線模糊,勉強可以解為社會大眾的共同價值觀 ;10年前,『規則』可能認為開放空間有吸煙的權利,但在密閉室內就會有人抗議,只是這樣的規則很難有效。現今還是有人在自己的領土上吞雲吐霧,受害者還是只能私下埋怨這些不尊重他人的行為,吸煙者的吸煙權利界定很不容易。
過去半世紀以來,對於外部性的研究掀起一股熱潮,因這項研究自經濟學這端架起了一座通往法律殿堂的橋樑。關於外部性的論著,首推『社會成本問題(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此文係芝加哥大學經濟學家寇斯(Coase, Ronald H)於1960年所發表,這篇文章改寫了過去幾十年來對外部性的看法,寇斯也因此得到了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外部性
福爾摩沙島內住著擁擠的2,300萬人,95年底統計,汽機車的數量為2,025萬輛 ,大多數人都有一次以上的購車經驗,車主就有限的資訊盤算著各項成本支出:車價、保險、稅金、停車位、油耗……等,只是當中還有些成本被忽略了,第一項重要的成本為,使用汽油同時造成了空氣污染;第二項為開車上路對第三人所造成的潛在危害 ,這項危害在95年度造成2,957筆肇事件數(當中除了82件因為行人不慎,其他均為駕駛過失)、3,096人死亡、1,298人受傷(受傷與肇事的真實數字遠遠高過於此),這兩大成本為何會被忽略呢?因為這雖是車輛上路所致,卻不直接由車主或駕駛人承擔,所以不會有痛的感覺!這就是車輛的外部性與外部成本(external cost)。
本文後段將再提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強制車險)如何解決了汽機車外部性的問題。
 法學思維vs.經濟分析
法學思維有一套正義天平可依恃為參考標竿(benchmark),經濟分析則以人的理性與自利為思考準繩(thinking rule)。
強制車險實施以來,學者專家、監理機構及保險公司共同努力下,對於本法提供車禍受害人及其家屬獲得基本保障的目標,成功體現了強制保險法的精神,也確實維護了法律的公平正義,而以經濟角度分析會有不同的結果嗎?
 汽機車外部性為何應由法律處理
汽機車造成外部成本中,空氣污染與對第三人所造成的潛在危害,是主要的項目,這些實際發生卻由第三人負擔的成本,是由整體社會共同承擔。空氣污染解決方式比較簡單,執行成本低且有效率,即是針對汽油使用者徵收空污費(隨油徵收)、燃料費(依車輛排汽量徵收)。
至於對其他用路人造成的潛在風險如何處理呢?由商業的汽車保險制度處理外部成本問題是否合適呢?這樣的一個問題提出,已間接回答:汽車責任保險,需有一基本限額強制納保的正當性了,汽機車行駛造成對第三人的外部性,在法律思維上應強制貫徹使用者付費(負擔成本)的邏輯。
無聊的經濟學信徒會再問一次:為何『應』強制投保呢!這類問題與小孩子問父母為什麼要上學一樣,有些父母答案可能是『就是不為什麼!或是小孩子有耳無嘴,去做就是!』
外部性經濟分析與法律思維有相同的結果,是否有不同的理由呢?

經濟學家皮古、寇斯與法官浦士納
關於外部性與法律經濟學領域的專家,本文僅列出三個重要代表性人物。
 皮古與皮古稅
皮古(Pigou, A.C.)是英國的經濟學家,在其1932年出版的福利經濟學(The Economics of Welfare)中,提出了處裡外部成本的方法,類推到汽車購買行為,汽車的真實成本包含兩項:一是自己支付的私人成本(private costs);一是整體社會承擔,屬外部成本,兩種成本的總合是社會成本(social cost),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間有一落差(gap),這個落差應由政府立法介入,以課稅的方式,讓稅負剛好等於外部成本,以此為基準徵收之稅負,一般稱為皮古稅(Pigouvian tax)。
強制車險就是以立法,強制汽機車主負擔外部成本,把外部成本內部化。
就汽機車的外部成本解決方案,皮古的方式恰巧是有效的,依法投保強制車險,車主繳交的「皮古稅」,用來與交通事故的損害相抵,而受害人每人最高賠償金額150萬元,過高或過低?法律也必須有一套邏輯,決定車主每年負擔多少保費(應繳交多少皮古稅),多了會給了車主規避投保的誘因,定少了又無法達到基本保障目標。
對此,經濟分析提出的不是一個答案,而是一套條件式思考,類似若A則B、C……;若A’則B’C’……,這樣的『選擇』中隱含著『比較』與『對照』,權衡那一種遊戲規則可以誘發較好的行為反應。
 寇斯與寇斯定理
寇斯定理並非否定政府,而是要政府扮演適當角色,就是保護產權、創造市場、充當公正裁判等職責。
-吳惠林 中研院經濟研究員

寇斯(Coase, Ronald H.)是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也是外部性經濟學最重要的學者,他的觀點以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為主:「當交易(協商)成本 (transaction cost)為零時,所有資源的運用都將是有效率的!」據此,寇斯推翻了皮古的理論,並指出當交易成本為零時,皮古的論點是錯誤的,因為交易成本低的情形下,不須政府介入,一樣可以達到具經濟效率的結果。
事實上,皮古的方式只有當交易成本很高的時候,才能導致具經濟效率的結果;寇斯定理改變了外部性處理方式的思維,並且因此獲頒了諾貝爾經濟學獎。
強制車險因具有很高的交易成本,所以皮古的方式處理是有效的。
 獨善其身與兼善天下 關於『交易成本』
什麼是交易成本呢?交易成本比較高是什麼情況?!
中國古訓「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為交易成本的概念提供了詮釋的最佳場景。
想像一下,誰會為了自己定下規則呢,下定決心減肥算是吧!這項規則可能寫在冰箱上或自己心中(自己與自己的交易成本為零),不需與誰約定或立法規範,唯一作用是提醒自己。自律之人方可以齊家,現代化家庭人口簡單,立下的規矩也不需太多,只須立個佈告欄,此時較管理自己時,多了一些家人間共同承諾遵守的條文(例如:限制每日讀書、看電視、上網時間,或須在12點以前就寢,不可打架等等……),父母也許會要求小孩簽字承諾遵守,子女為何會遵守呢?因為大部分的『家』是利益共同體,且父母有經濟控制權等;外部性透過相互依賴的關係內部化了 ,這就是交易(協商)成本較低時,皮古理論無用武之處的原因。
寇斯所提出的分析中,以單一主人思維(single-owner thinking)方式來解釋此經濟(社會)現象,一般家庭人口大多僅2~5人,較易取得共識(交易成本極低),依單一主人思維,不需動用到皮古的解決方法就可達到具經濟效率的處理方式。然而,治國則不同,須輔以法律始能竟其功,因管理眾人之事交易成本極高(無法以道德或規範要求大家行為一致),這時所謂的規定或原則來處理外部性時已窒礙難行了。
強制車險顯然就是屬於須以法律處理外部性的情形。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宿命
以管委會為例,更容易說明交易成本過高,導致社區無法正常運作的結果。
一般經驗,社區住戶永遠有不繳管理費的誘因,這便是公共財的問題,總有人想著白吃的午餐,一開始,100人當中也許有10人不按時繳交,這10人意圖撘便車,既不用負擔公共設施營運支出,又可以免費使用社區健身房,然後每位住戶拒繳管理費的誘因皆因此變強了,當然,未取得合法地位之管委會,對於住戶的道德勸說顯然無效,會有更多的住戶持「只要大家都繳,他也會繳!」的”正當”理由遲繳管理費。住戶明知管理不善的社區,房價下跌的損失遠高過少繳的管理費,但最後仍造成房價下跌,全體住戶損失更大,管委會訂的遊戲規則不具有強制性,社區住戶不易達成共識,造成失序的結果,也說明了單一主人思維可以用於少數人,人數越多越難協商,交易成本越高!
 波斯納法官以經濟分析思考法律問題
「追求公平正義,不能無視於成本!」
-波斯納法官(Judge Richard Posner)

相對於寇斯,法律界中波斯納法官是法律經濟學最活躍的人物,出身於哈佛法學院,為美國聯邦法官,在學術界與司法界均享有盛名,由於其極力鼓吹法律經濟學,以經濟分析的角度審視法律問題,也引起法界不同意見,認為其論點不符合法律崇高價值。
波斯納觀點引起爭議的一個例子,根據美國法律,嬰兒收養市場是一個價格被法律定為0的「自由」市場,嬰兒供不應求是必然的結果,因此,三種情形發生:一是排隊等待,二是管制與配給,三是黑市交易。波斯納法官認為取消價格管制便可消除問題,對於公開主張買賣嬰兒的法官,任何道德觀都無法認同。
即使如此,仍無損他於法律經濟學的貢獻,其於思索法律問題上的兩項思考工具,對於爭議的判斷上非常具有智慧,一是假設性思維 ,二是財富極大化,其中財富極大化的思考,與經濟學中的成本效益分析有些類似,對於外部性的判斷,或對於效率的追求,極為有用,本文對於強制車險的法律經濟分析,即以財富最大化為依恃的參考座標(reference framework) 。

法律與經濟如何處理汽車外部性
 法律的公平正義
強制車險立法,是為了讓車禍受害者及其家屬獲得基本保障,強制所有車主投保,其意義與皮古稅相當接近,透過強制繳交保費,將汽車使用的外部成本(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內部化,由全體車主負擔,達到公平與正義的目標。
除此之外,在強制險賠償範圍內,採行無過失責任制度,並賦予受益人直接請求權,亦符合絕對保障之目的,也解決了交通事故受害者求償無門的困境。無責任亦須理賠是否過於保障受害者,以致於降低了受害者防範的誘因 ,或對已盡注意義務之駕駛人不公平,各方仍有異見,若純以外部性而言,無車輛即無由發生車輛事故之損害,以公平正義而言,或法學思維角度,有以致之。
 任意汽車責任保險及侵權行為之法律
或謂強制車險中所規範之事故發生,受害人及其受益人即使無強制車險保障,仍得透過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獲得賠償,以現今車輛投保任意汽車責任險普及,學者也認同該險種具有利益第三人保險之性質,強制車險的功能似乎不是那麼重要了。就此論點,以立法精神與責任基礎來看,任意車險性質上仍屬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為主,侵權行為成立與否的認定,也依過失責任為前提,其在於私有財產權保障的目的至為明顯,除非受害者提出證據,證明車主或駕駛人有過失,並具體列出因此受到的損失金額,否則難以獲得賠償。
法界對過失責任制度的諺語:『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指的就是過失責任制度下車禍受害者不利的情形。
綜合言之,法律在處理車輛的外部性,以基本保障為界,屬於基本保障的部分,強制投保,並以無過失責任基礎認定,以符合立法精神,超過的部分,仍以過失責任制度,以責任成立作為侵權行為是否成立之依據。
基本保障範圍的界定,將成為法律維持其公平正義的工具,在兩方之間取得平衡 的標準如何呢,為何不是更高或更低的水準呢。
 經濟的理性分析
相對於法律思維所注重的應如何,與如何做,可以讓社會變得更公平,更穩定。經濟分析注重的是效率,社會科學的基本態度,會先描述是什麼,然後才探討為什麼,最後是如何做,如何做最有經濟效率?如何做會對整體社會具有最大的利益?個別行為是如何?整體行為又是如何?所顯現的結果,是對於現象的觀察與解釋。
經濟分析以人的行為皆是理性與自利為前提,透過需求法則(Law of Demand)詮釋價值在需求曲線上的移動,價值可解釋為成本或價格,三者可視為相通的觀念,用來解釋強制車險經濟面觀察的現象。
 對於訴訟與和解案件的影響
強制車險採無過失責任的處理原則,除了外部性與皮古稅的理由外,相較於過失責任制度,即使車主已採取所有的預防措施(無過失),還是得負責任,根據無過失原則,訴訟案件的處理,會比較簡單,因為原告不必證明被告是否有過失,但就限額以上的部分,仍以過失責任制度為依據。
整體而言,這樣的一個制度,對於訴訟成本的影響並不明確,可得確認者,小額的訴訟案件不須經過司法體系的判決,可直接求償,因此減少了司法體系負擔。另一方面,強制險的保障額度視為對受害者的補償時,和解金額必然也隨著提高,超過強制車險給付範圍的求償,仍造成了訴訟案件,這樣的和解金額增加,是否符合社會進步所需,則會有較分歧的看法,因此強制車險保障每人賠償金額的界線,除了對於公平正義的價值(價格)評定以外,經濟分析更注重未來性與社會價值觀走向,對於法律處理基本保障範圍之界定,提供了不同的評價思考。
 求償難度及外部性大小的影響
依需求理論分析,車輛事故發生的歸責方式,對車主或受害者行為會產生不同的誘因,司法體系在無過失責任與過失責任制度的選擇,可視為光譜的兩端,中間則為嚴格責任 制度,採行不同的責任制度會對車主及受害者造成不同行為誘因。
就無過失責任制與嚴格責任制,車主或駕駛人只要肇事就須負責,代價較高(代價就是成本、價格、與價值),因此有預防外部性發生造成對第三人傷害的誘因,也會積極尋求保險以轉移風險責任,無形中改善了對第三人的外部性,但是當保險制度提供完善保障,駕駛人轉嫁責任給保險公司 ,又會惡化了對第三人的外部性。
但若採過失原則,車主或駕駛人只有在被舉證沒有採取所有可行的與防護措施下(具體有過失),才需要為意外負責,造成受害人求償更加困難,這項原則會降低車主及駕駛人防範車輛發生事故的誘因。
所以,強制車險採無過失責任制,任意車險採過失責任制,對於外部性的降低是有誘因的,但是須注意越健全的保險制度同時降低了車主的預防誘因。
 也是道德危險 車輛安全裝置與保險
『堅持對生命安全的防護!』……指的是駕駛人的生命,不是路人!! -多數車廠宣揚的造車理念

車輛安全裝置讓車主生命保障更加完善,如ABS系統與安全氣囊裝置,然而根據調查,車輛事故不減反增,也就是安全機制卻造成了更大外部性的結果,其中可能的解釋是,因為車輛更安全了,反而鬆懈了駕駛上的安全顧慮,部分駕駛人會更不在意危險駕駛行為,安全氣囊與增厚的鋼板恰恰造成了車外人更大的安全威脅。為了增進安全的機制,卻造成更大外部性的結果,解決了一項問題,卻製造另一項問題!
保險制度亦具有此反功能性,波斯納法官也曾提及:『責任保險減低了汽車損害賠償的嚇阻作用。 』車主一旦將風險移轉,便可能疏於採行合乎成本的預防措施,在保險上這稱為道德危險,不論是過失或無過失責任制度下,只要採取保險策略就產生了道德危險---車主減低了誘因去為保險公司的利益把關,保險公司如何預防這種情況發生呢?主要是自負額與加減費制度,以及惡性重大肇事(例如無照或酒駕肇事)仍可向駕駛人追償。
駕駛人怠忽,以經濟學的行為理論與需求法則解釋,當怠忽駕駛行為變便宜了(保險移轉與駕駛安全防護增加),就會多消費一些(造成外部性的危險行為)。
對於這樣的結果,經濟與法律達成了有效率的共識,以經濟學來說,增加成本或提高價格(對於危險駕駛行為的懲罰)就會降低消費(不安全駕駛行為),在法律而言,便是增加對於不安全駕駛行為的懲罰(加重車主的成本),這些懲罰可分成事前的懲罰,例如超速違規罰款,事後則為刑事與民事責任的加重,包括對於惡性駕駛的懲罰性賠償,用來抑制危害第三人的駕駛行為。相似的例子為:對於酒後駕車行為認定標準漸趨嚴格 ,經濟與法律的共識大體上是提高價格或成本(酒駕懲罰加重)會讓需求或消費(酒駕行為)減少,當中均隱含著具有效率的均衡。
 正確的法律
正確的法律提供誘因,讓強制車險的車主與駕駛人對受害人的行為符合法律效果與經濟效率,也就是符合社會整體的共同價值與不令社會失序,經濟分析斟酌出應如何做,與法律的規範結果相同時,就達到法律目的與經濟效率,這樣的法律就是正確的法律。
強制車險實施前,車禍受害者未獲得適當的法律的保障,包括家屬在內,需面對親人傷亡之痛,更痛苦的是須再面對無止境的訴訟,在過失責任制度傾向保護車主與駕駛人的法律之下,求償困難,即使和解也是在痛苦無奈的情形下,簽訂不公平的和解金額,這樣的結果係因過失責任制度所致之惡。
強制車險實施之後,確保了受害者家屬的基本生活,法律提高了受害者一方的對等地位,有更大的能力與車主或駕駛人進行訴訟或和解程序,這項能力的提高,相對的減少了車主或駕駛人肇事以後的優勢地位,當雙方地位有所改變,車主或駕駛人最有能力防制事故發生,又有誘因促其對於本身的駕駛行為更加謹慎小心,透過這樣的經濟分析,可以發現正確的法律,不只符合公平正義,同時也具有效率(有效的讓車主更注意自己的駕駛行為)。
 賠償金的邊際效益
麵包的售價穩定,但麵包的『價值』要看你有多餓而定。
-神奇的邊際效益

當你已是億萬身價,增加100萬元對你的意義,是總財產增加1%,當身上剩下1萬元,相同的100萬元,變成財產增加100倍。
金錢對哪一方較為重要,則其邊際效益較高,強制車險損害賠償行為的一方,以移轉的方式轉至受害的一方,當中並無金額增加或減少的變化,一方減少的金額恰與另一方獲得的金額相同,但就賠償金的邊際效益,減少的一方與獲得的一方差異極大,以每車每年所應納之強制保險保費,對於擁有車輛財產的車主而言,其負擔較輕,亦即邊際效益的損失較少,受害者之一方則不同,往往受害者係一家經濟支柱,此時的賠償金所發揮的邊際效益遠大於每位車主所損失的邊際效益,這樣的法律將賠償金的邊際效益擴大,也就是透過強制車險的法律,整體社會福祉因此增加,這樣的情形符合波斯納法官財富極大化的思維。

法律與經濟相會-代價遇見成本
經濟學奠基於需求法則,利用需求與價格的反向關係研究行為理論,價格與成本、價值概念相通,有如中國道家所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經濟學以簡御繁,法律也不例外。
自寇斯社會成本理論所提外部性的處理,搭起一座通往法律學殿堂的橋樑,法律的目的是什麼?法律與規則法律與道德分界又在何處?這三者之間,有替代性,有互補性,二手煙為何從道德交到法律手理?汽車侵權行為過失責任制又為何變成無過失賠償制度?這些模糊交界處,經濟學提供了一個誘因理論,探討兩造之間的行為法則。法律,包括強制車險的法律,透過外部性的處理,得到與經濟分析面相通的結論,詮釋這結論的最重要概念當屬成本,也就是行為的代價。
強制車險法律處理的,乃一方與另一方的利益衝突,一方行為造成另一方的成本,行為之一方為此付出代價,法律衡量該讓這個代價多高,以收嚇阻功效;經濟分析在於成本增加(付出代價)後的需求減少(造成外部性的行為),兩者都須具有折衝取捨,也都在兩難中選擇相對較好的制度。法學有悠久歷史,隨著文明與時俱進,處理的紛爭有其一貫之邏輯與秩序,付出何種代價之餘,納入經濟思考,或許會有另一番有趣的思維方式。

參考書目:
英文
Coase, Ronald H.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in: The Journal of Law & Economics, Volume 3 October 1960.
Richard A. 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5th edition, New York 1998.
中文
王澤鑑,侵權行為法,2002
江朝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1999
林立,波斯納與法律經濟分析-一個批判性的研究,2004
高希均 林祖嘉,經濟學的世界上篇,2004
陳繼堯,汽車保險-理論與實務,1997
熊秉元, 熊秉元漫步法律,2003
熊秉元, 熊秉元漫步經濟,2003
熊秉元, 走進經濟學,2006
中文譯作
Cooter & Ulem, 法律經濟學, 溫麗琪 譯, 2003
David D. Friedman 經濟學與法律的對話 葉家興 審定, 徐源豐 譯, 2002
David D. Friedman 生活經濟學, 趙學凱、王建南、施麗中 譯,2007
網路資源
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Category 法律經濟學
中國法律經濟學網http://www.law-economics.cn/:法律经济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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