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27 09:56:53
台南縣黃姓婦人因急性腎盂腎炎到台南奇美醫院看診,醫師兩度打針後出現過敏性休克,急救後成了植物人。家屬為黃婦請領保險金,但保險公司說這不是意外,拒絕理賠。最高法院昨天認定本案屬非因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判決國泰人壽應給付一千四百萬元的意外險及九十一年八月至今的利息。 判決書指出,醫師為黃姓婦人施打的藥劑純屬醫師的用藥選擇,而使用「頭芽胞黴素類」的藥品,會產生過敏休克的機率只有千分之一到百萬分之一,黃婦因為醫師的治療而致過敏性休克,缺氧性病變而成為植物人;這不是因為她的疾病所引起的,而是偶發、也不可預見的,符合保險契約所指的「意外傷害事故」。 黃姓婦人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四日及廿五日和國泰人壽公司簽約,投保壽險,附加含有第一級意外殘廢的意外險。八十九年三月廿二日,她因為發燒不舒服到奇美看病,並依醫師建議改掛泌尿科後,於當天下午住院檢查。 第二天上午,醫師為黃婦施打藥物Cefazolin,她出現惡心、想吐、手部麻木的過敏現象。當天下午四點五十分,醫師又指示施打Cehpalexin sodium,她出現過敏性休克及失去生命跡象的情形;經急救,但仍成為植物人。 黃婦出事後,她的家屬以為是藥出問題,向衛生署申請藥害救濟但被駁回,家人才知這不是單純藥害,而是用藥的意外,改向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以事發超過兩年,不符合申請保險金期限為由拒賠。但法院認為,黃婦的家人沒有醫療專業知識是正常的,而年限應從藥害救濟委員會駁回黃家的申請時起算,因而判決保險公司敗訴。
台長 : 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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