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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學習目標不同觀點的保險意義保險制度之運作與所利用之基本原理 保險的適用範圍與適用保險通常須具備的要件 (Part 1)保險與其他類似保險行為之異同點認識保險的種類保險對個人、企業及社會的貢獻與保險所造成的社會成本(Part 2)保險的基本用語(1/5)保險人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要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的基本用語(1-1/5)補充要保人的義務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保險的基本用語(2/5)被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所由發生之根源 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 保險的基本用語(3/5)保險利益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原本在保險標的上可享有之經濟利益;或是要保人、被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原無利益,但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對他人負有賠償責任時而產生之不利益 保險單簡稱為保單,是保險契約成立之證明文件。保險單由保險人製妥後,交由要保人保管。保險單並不等於保險契約,而只是保險契約其中之一份文件 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定。 保險的基本用語(3-1/5)補充保險合同如何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也可以採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書面協議形式訂立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的基本用語(3-2/5)補充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嗎?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嗎? 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保險的基本用語(3-3/5)補充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什麼事項?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三)保險標的;(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六)保險價值;(七)保險金額;(八)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九)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十)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十一)訂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前條規定的保險合同事項外,可以就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作出約定。 保險的基本用語(3-4/5)補充保險契約應當包括什麼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保險之標的物。 (三)保險事故之種類。 (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五)保險金額。 (六)保險費。 (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八)訂約之年月日。保險的基本用語(4/5)保險事故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保險條款記載於保險單中,構成契約內容之各種條款 保險人未將保險合同中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明確說明的,該條款有效嗎?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保險的基本用語(4-1/5)保險價額保險標的之可保金錢價值,亦可說是因保險標的所由發生保險利益之總合 保險金額要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約定的最高給付金額 保險金保人或被保險人可向保險人求償之金額 保險的基本用語(5/5)受益人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費俗稱保費,即要保人依保險契約規定,對保險人因承擔危險責任而必須支付之費用 保險費率簡稱費率,為每一單位的保險金額之保險費,即是保險人計算保費之基礎,簡言之就是保費計價基準 保險期間指保險人負承保責任之期間 逆選擇逆選擇乃是一種現象,指通常在實際狀況中,選擇保險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其損失之機會要高於平均損失機會除非保險人為了要保護自己並防止逆選擇之存在,一般社會大眾、擁有保險保障者都傾向於是那些最需要保險者,而偏偏那些最需要保險者,其損失之機率都較高於全體平均之損失機率 保險與其他類似行為之比較保險與救濟、慈善活動(非經濟行為)之比較 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雙方都要受合同的約束,任何一方違約都會受到處罰;而救濟行為則不是合同行為。 保險是雙方的行為,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存在著對價交易,雙方存在相互支付的情況;而救濟是單方面的行為,被救濟者與救濟者之間不存在對價交易,支付是單方面的。保險賠償金的大小要根據損失情況而定,且與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有聯繫;而救濟金的多少要分情況,民間救濟完全依賴救濟人的心願隨意給定,政府救濟則要按法律辦事且標準很低。 保險與其他類似行為之比較保險與其他類似的經濟行為比較 保險與儲蓄之比較保險和儲蓄體現的經濟關係不一樣。兩者遵循原則不一樣。 儲蓄對於個人而言,支付與反支付具有對等的關係。保險與賭博行為之比較 射倖性是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徵之一,是指當事人之間在合同中所取得的利益或遭受的損失具有不確定性。一般的民商事合同所涉及的權益或者損失都具有相應的等價性,但是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的行為是肯定的,而保險人對某被保險人是否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則依保險事故是否發生而定,是不肯定的。保險與其他類似行為之比較保險與其他類似的經濟行為比較 保險與保證之比較 保險的動作在於雙方相互的行為,保險雙方都有義務;而在擔保行為中,僅僅擔保人有單方面義務,在出現違約的情況下,負賠償責任。保險的基礎在於對危險事故發生概率的精確計算;擔保則僅僅出於當事人在主觀上、心理上的確信及擔保方的財產準備;保險合同是獨立契約,而擔保合同則為從屬契約。 保險與互助會之比較 保險與自己保險之比較 保險之種類保險法上之分類 以經營之主體分類 以經營目標分類 以補償金額是否約定分類 定額保險補償保險依保險標的(物)之分類 保險對社會之貢獻保險對私經濟所生之貢獻 損失補償 降低恐懼擔憂 損失預防 增加企業、個人信用 保險對社會經濟之貢獻投資資金之來源 財務再分配 降低公共意外事故保險造成的社會成本 增加經營成本 不實之求償 誇大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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