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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回 第四章 保險契約構成要素

2005-10-10 15:16:06
本章學習目標保險契約的四種書面文件之意義及各文件之內容。保險契約主體(保險契約之當事人、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保險單標準化之緣由及優缺點。 保險契約之構成(1/2)要保書俗稱投保申請書。亦即當要保人有投保意願,為了讓保險人知道其要保意願,並考慮接受其要保而填寫的表格書據暫保單保險人在簽發正式保險單之前向要保人承諾責任的一臨時性書表 亦有人稱暫保單為臨時保險單 保險契約之構成(2/2)保險單內容包括從要保書上轉載過來之「聲明事項」,亦有黏貼在上面之批單,與雙方當事間所約定之「協議承保事項」、「不保事項」與「承保之條款」。批單一種加諸或黏貼於保單上,用之以刪改、修正原始條文內容的一種追加條文或附加條款。保險單之基本內容結構(1/3)聲明事項乃指要保人所提供有關被保人人身或財產的書面資料,以為保險人認知被保之財產或人身的依據,作為承保與否或核定費率的參考 協議承保事項主要在於記載保險人所承擔之保險責任範圍保險單之基本內容結構(2/3)不保事項不保事項之功能主要在限制或修正保險人承保(責任)的範圍 大概可分為下列三種型態:不保之危險、不保之損失、不保之財產 保險單上之所以要有不保事項的規定,其主要的理由如下:避免因為損失的金額不易估計、確定,而引起誇大的求償 不可保的危險 有不正常危險因素傾向 可由其他保險單提供保障一般要保人、被保人不需要之保險保障 保險單之基本內容結構(3/3)承保之條款:承保條款即一般所稱之保單條款,主要在規範雙方當事人間之權利與義務。基本條款法定條款任意條款特約條款,一般稱之為保證確認保證承諾保證保險契約之主體保險契約的當事人,即為保險契約的直接關係人保險人要保人保險契約的關係人,亦即保險契約的間接關係人 被保險人受益人 保險人保險人即是指經營保險業務的各種組織型態 保險人之資格:保險人的資格並不限定為組織、團體,只要是自然人、法人甚至個人均可經營保險 保險人之權利:保險人的權利即為保險費之請求權 保險人之義務賠償的義務行使代位求償權所衍生的訴訟費用給付的義務責任險中代為進行和解或抗辯所需的費用要保人要保人之資格:要保人必須具備完全之意思能力要保人須對保險標的具保險利益要保人之權利:保單質借的權利 、變更保險契約的期間或減少保險金額以繳清保險費 、提出委付要保人之義務:繳付保費的義務外、告知義務、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損失發生後的出險通知義務 、減輕損失、協助處理賠案的義務 被保險人與受益人被保險人(簡稱被保人) :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其財產遭受損失的人 受益人: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保險單的標準化(1/3)保單標準化之緣由 保單標準化乃是指保險契約的內容,經過各種不同的途徑,逐漸地趨於一致。換句話說,保單標準化並非指保單格式之一致,而是保險條款、費率標準之趨近過程 保險單的標準化(2/3)保單標準化之優點被保人當其選擇保險人時,無須考慮到保單內容、保費或條款上的差異,當然亦無須憂慮它們之間的衝突性保險公司因賠償問題而有訴訟時,法院之解釋或其判決可具適用性 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在推銷保單時,不必為比較不同保單之差異而傷神 保險單的標準化(3/3)保單標準化之缺點曠日費時,恐阻礙了保單應有的改進。 不見得對所有保險消費者有利 使保險事業缺乏有效之競爭,對保險消費者應屬不利
台長 : 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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